原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北外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位伟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站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崔中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浩,该公司员工。
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军
审判员 路丽欣
审判员 李延军
书记员: 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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