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羽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卢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晓彬,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筑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孙洋昊,经理。
被告:河北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杨树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东,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羽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筑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羽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羽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7元,由原告河北羽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大群
书记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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