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吴海军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子建,主任。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海军。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宇
审判员:赵莉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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