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李俊山(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海娟(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丛台区人民路350号嘉华大厦701-710室。
负责人:庞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山,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铁西南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美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慎
书记员: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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