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
宋云鹏(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牛丽娜
赞皇县社会福利厂
杜利勇
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A座1单元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裴文莲,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云鹏,系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东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贾玉春,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丽娜,系公司职员。
第三人赞皇县社会福利厂,地址:赞皇县东高村。
法定代表人:耿建民,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利勇,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赞皇县社会福利厂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5元,减半收取4167.5元,由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5元,减半收取4167.5元,由原告河北绿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晓丽
书记员:闫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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