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绿某某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栾城区东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苗俊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汇通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740762P。
法定代表人:苗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该公司职员。
被告:苗某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某某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枝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绿某某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苗某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绿某某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绿某某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绿某某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辉
书记员:邢晓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