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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刘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庆云。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申请人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20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万智自愿以自有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G×××××)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元,由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宏斌

书记员:李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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