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鹏,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萍,该公司会计。
被告:程力强。
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鹏、吴翠萍,被告程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2828元并赔偿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632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1000元、一张5000元、货款欠据一张72828元,原告欠被告2015年12月份工资25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偿还货款30000元,原告扣除被告2015年度年终奖金30000元。这样被告欠原告(72828+1000+5000-2500-30000-30000=)16328元,请求被告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程力强于2016年前在原告处上班,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除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的工资或是奖金外被告欠原告46328元(72828+1000+5000-2500-30000)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扣除被告年终奖金30000元及被告主张应该是40000元工资而不是年终奖金的意见,双方均无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争议的2015年被告的工资或奖金是30000元还是40000元,双方均无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称是奖金30000元并认可从被告欠款中扣除,属于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其2015年工资是4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无法采纳。这样被告尚欠原告46328元-30000元=163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63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保全费170元由被告程力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平勋
书记员:于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