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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铭昊混凝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博野县迁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铭昊混凝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锦生,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工业开发区。

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铭昊混凝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铭昊混凝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20000元;2、因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输送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截止到现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0000元,经原告对此货款多次催讨,被告一再拖延给付,为此起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铭昊混凝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铭昊混凝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
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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