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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红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石桥市圣元商贸有限公司、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红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东武港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43418694H。法定代表人:刘晓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石桥市圣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检查站天红会馆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567586524Q。法定表人:王兆东,经理。被告: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38号606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吴晓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开发区望海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卢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河北红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圣元商业有限公司、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平某,第三人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红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中关于解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诉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红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关于解除其与被告大石桥市圣元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赵书生

书记员:展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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