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彦军,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立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公安局四楼。
法定代理人:李景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北立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陈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但是河北立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李朝清均认可他们之间曾是挂靠关系,李朝清认可其招用陈某,陈某在钢联国际巡逻受伤,本案需追加李朝清为被告进一步查清陈某和李朝清及河北立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关系,由李朝清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立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56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海燕 审 判 员 李运才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书记员:王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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