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科某某油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黄金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3735523-6。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伍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如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科某某油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伍某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某某油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河北科某某油品集团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孙慧娟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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