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
刘俊连
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张双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建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双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以同意被告宋某某提出的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9元,由原告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9元,由原告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审判员:田新卯
审判员:杨飞
书记员:曹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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