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科农仪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2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宏,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研,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某某农业局,住所地巨某某建设街。负责人:赵保宽,局长。被告:巨某某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巨某某建设街。法定代表人:许彦波,站长。
原告河北科农仪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巨某某农业局、巨某某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科农仪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科农仪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显儒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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