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荣敏、安远,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城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三计,经理。
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31元,减半收取计9165元,由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瑞清
书记员:胡娅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