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4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盼林、何建中,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追加被告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立新
书记员:段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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