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叶立新(河北石家庄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
王亚旗
井陉县路某运输有限公司
蔡欣(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恒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立新,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亚旗,该公司职员。
被告:井陉县路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双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欣,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井陉县路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瑞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立新、王亚旗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费贷款车辆挂靠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手续,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虽然被告提供购车人借款合同,以此证明其对车辆的权利,但其提交的借款合同属于被告与购车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所称的抵押也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不能证明其对所购车辆享有权利,故对被告对所购车辆享有权利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井陉县路某运输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冀AXXXXX、冀AXXXXX、冀AXXXXX、冀AXXXXX号等四台车辆的过户手续。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费贷款车辆挂靠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手续,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虽然被告提供购车人借款合同,以此证明其对车辆的权利,但其提交的借款合同属于被告与购车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所称的抵押也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不能证明其对所购车辆享有权利,故对被告对所购车辆享有权利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井陉县路某运输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冀AXXXXX、冀AXXXXX、冀AXXXXX、冀AXXXXX号等四台车辆的过户手续。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0元。
审判长:宋瑞清
书记员:胡娅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