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
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宁厦宝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孙某超
宝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陈晓莉
原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
。
法定代表人窦立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厦宝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厦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
宝某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徐振华,总经理。
被告孙某超。
被告宝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
宝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某超,董事长。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晓莉,宝某石化集团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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