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庆,路政总队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京沪支队东光大队大队长。
被告:季鹏飞,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路名苑小区。
负责人:刘敬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广林,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巨野聚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陶庙镇开发区中心路18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公司
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与季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邓广林、巨野聚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5元,减半收取计8302元,由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负担。
审 判 长 张璇璇 人民陪审员 唐义军 人民陪审员 周志军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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