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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与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
郑新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张贵宗
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薛典(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孟章,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贵宗。
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典,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以下简称石某管理处)与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志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卫军、孙延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管理处委托代理人郑新建、张贵宗、被告路港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招投标是引入平等竞争机制,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确认交易的市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构成要约,招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是为择优选择要约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为作出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合同成立。被告路港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主要设备严重损坏,无力承担黄石高速公路2012年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在预中标公示期间向原告石某管理处发出不便中标的说明函,该行为属要约的撤销。后,原告石某管理处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该行为应视为原告石某管理处对被告路港公司要约撤销的同意。被告路港公司要约撤销具有客观理由,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石某管理处主张在扣除投标保证金后的中标差价损失7839047.87元由被告路港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6673元,由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招投标是引入平等竞争机制,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确认交易的市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构成要约,招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是为择优选择要约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为作出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合同成立。被告路港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主要设备严重损坏,无力承担黄石高速公路2012年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在预中标公示期间向原告石某管理处发出不便中标的说明函,该行为属要约的撤销。后,原告石某管理处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该行为应视为原告石某管理处对被告路港公司要约撤销的同意。被告路港公司要约撤销具有客观理由,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石某管理处主张在扣除投标保证金后的中标差价损失7839047.87元由被告路港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6673元,由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某管理处承担。

审判长:赵志山
审判员:易卫军
审判员:孙延明

书记员: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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