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敏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浩南、姜艳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719-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州市姜某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某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雪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葛忠。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姜某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葛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接到上述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 芳
书记员:曹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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