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某民兵训练基地
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唐国宾
原告:河北省邱某民兵训练基地。
负责人:张新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国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邱某民兵训练基地与被告唐国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邱某民兵训练基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属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邱某民兵训练基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省邱某民兵训练基地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属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邱某民兵训练基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省邱某民兵训练基地负担。
审判长:郑学军
审判员:李连生
审判员:尹风民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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