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变电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章领。被申请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线路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长春东路266号。负责人:张立芳。被申请人:泰安市和远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宇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和远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线路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8)冀0132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被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线路器材厂名下25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开庭前,原告泰安市和远钢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2018年2月7日,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变更保全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线路器材厂名下20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二、继续对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线路器材厂名下5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兴华
书记员:赵瑞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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