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
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
解革
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景胜利,系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革,女,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诉被告解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清苑—顺平Ⅱ回22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负担。
审判长:李新乐
书记员:石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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