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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与侯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
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刘宏昌(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原告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地址:保定市东风东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崔泽,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昌,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法定代理人侯俊。
法定代理人钟瑞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与被告侯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侯俊、钟瑞芬均年老体弱,且侯俊还在患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与被告侯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侯俊、钟瑞芬均年老体弱,且侯俊还在患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郭华
审判员:陈志杰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王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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