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址:磁县讲武城镇东某某村,组织机构代码:132417。
法定代表人:张勤,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艮堂,磁县人,该村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万某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索保英 审 判 员 崔咏梅 人民陪审员 索云萍
书记员:路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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