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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凤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旭,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洪树,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焊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凤全、委托代理人贾旭,电焊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丽、蔡洪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关于华兴分公司是否合法设立的问题,华兴分公司在工商局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如无相反的证据,应当认定其是合法设立并注册的。上诉人提出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中的华兴公司的章是虚假的,但是其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院提出明确的鉴定申请,故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是否应该由华兴公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的证明表明,www.hebweld.com域名注册信息已经显示该域名的注册者为华兴公司,而华兴公司自己提交的缴纳域名服务费的发票客户名称也为“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能够证明华兴公司为该域名的注册人,其应当对其网站上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域名的注册有随意性,苗兰池是该网站的负责人,其作为华兴分公司的经理,对该网站的注册应是职务行为,由华兴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华兴公司是否能使用2023393的问题,我院认为,该号码虽然以前是电焊机公司的号码,但是其已停止使用,华兴公司可以依法取得其使用权,只是不能以电焊机公司的名义使用,故一审判决主文中要求华兴公司立即停止使用2023393的表述不妥,应予纠正。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华兴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电焊机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情况下,考虑到网页中所载的电焊机公司的内部结算价格是其2000年5月份执行的价格,而且价格因素受多方面的影响需要经常调整等因素,判决赔偿5万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冯胜杰
审判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书记员: 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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