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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园林绿化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
李顺前(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开平区园林绿化处
杨静

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友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顺前,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园林绿化处,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庆彬,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处办公室主任。
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园林绿化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东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顺前,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拆迁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补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按意见规定不应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的辩称,因意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给付拆迁补偿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园林绿化处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拆迁补偿款158135.56元。
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拆迁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补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按意见规定不应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的辩称,因意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给付拆迁补偿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园林绿化处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拆迁补偿款158135.56元。
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尹东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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