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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电子机械厂破产管理人诉范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电子机械厂破产管理人
孟浩
范某某
李运利(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沧州市电子机械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齐善存,泊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浩,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范某某,男,1954年12月生,汉族,住泊头市安顺街517号。
委托代理人李运利,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沧州市电子机械厂破产管理人与范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锡和
审判员:刘志强
审判员:魏文国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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