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电子机械厂破产管理人
孟浩
范某某
李运利(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沧州市电子机械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齐善存,泊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浩,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范某某,男,1954年12月生,汉族,住泊头市安顺街517号。
委托代理人李运利,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沧州市电子机械厂破产管理人与范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锡和
审判员:刘志强
审判员:魏文国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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