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
尚占尧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住所地: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李占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占尧,男,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河北省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负担(已交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河北省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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