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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某某拖车总厂破产管理人与张某某大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某某拖车总厂破产管理人
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大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赵东升

原告河北省张某某拖车总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胜利南路39号。
负责人张宏,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大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工业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东升,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原告河北省张某某拖车总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张某某大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省张某某拖车总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省张某某拖车总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成
审判员:张霞
审判员:王凯隆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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