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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海林市源松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张文强(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
海林市源松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刘景东(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廊坊市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源松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东,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廊坊市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林市源松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河北省廊坊市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该加工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由定作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置合法约定于不顾偷换概念,目的是为了争夺管辖权,请求公正审理。
被上诉人海林市源松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辩称:1、2011年11月8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由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不明确,无效;2、2012年11月21日签订了原库存协议和还款计划在书面中均另行约定了管辖法院,如争议可在双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该合同有效。


审判长:周强

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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