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与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
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裴防震
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防震。
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林,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邯郸市马头工业城中华路与成交峰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
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工程,经工程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509719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结算时未约定欠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工程款350971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工程,经工程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509719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结算时未约定欠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工程款350971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7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东兴
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韩丽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