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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文,职务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景文及委托代理人孙世兴,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文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被告马某某于1994年10月开始到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即宽城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务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之规定,被告马某某与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1994年10月起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原告应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原告应为被告缴纳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被告马某某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未提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宽劳人裁字(2013)第329号仲裁裁决书也未对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审理作出裁决。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经于2012年4月18日终止的请求属于独立性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原告的此项请求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马某某缴纳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与一审相同诉讼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被告马某某于1994年10月开始到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即宽城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务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之规定,被告马某某与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1994年10月起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原告应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原告应为被告缴纳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被告马某某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未提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宽劳人裁字(2013)第329号仲裁裁决书也未对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审理作出裁决。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经于2012年4月18日终止的请求属于独立性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原告的此项请求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马某某缴纳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富
审判员:王建坡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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