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钦什村村民委员会
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刘旺旺
安记民
原告: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钦什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建厂,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又名邢红甫),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旺旺。
被告:安记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钦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邢某某、安记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钦什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钦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钦什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钦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福林
审判员:张士远
审判员:苑明华
书记员:刘玉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