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太行监狱。住所地满城县守陵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刘贵卿,河北省太行监狱狱长。委托代理人彭保阳,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保定恒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西三环1113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洪,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太行监狱因与被申请人保定恒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满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太行监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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