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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鲍某某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某。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朝君、被告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历经近二年的自由恋爱结成夫妻,并于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姻关系持续达十年之久,可见,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相互之间因生活琐事难免磕磕碰碰,并不足以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之情,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应互谅互让,互信互爱,和睦度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历经近二年的自由恋爱结成夫妻,并于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姻关系持续达十年之久,可见,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相互之间因生活琐事难免磕磕碰碰,并不足以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之情,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应互谅互让,互信互爱,和睦度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慧敏
审判员:尹宏举
审判员:赵志斌

书记员:廉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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