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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平元,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刚,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元诉被告刘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平元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平元负担。
审判长 王瑞祥审判员 马国民人民陪审员 朱振山
书记员: 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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