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
地址:海兴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贾福利,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海兴县农场职工,住海兴县。
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与被告郭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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