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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与郭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
地址:海兴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贾福利,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海兴县农场职工,住海兴县。

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与被告郭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省国营海兴农场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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