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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仲、高原,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维,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浩南、胡延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农业局,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大名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田金安,局长。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被告大名县农业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4年12月1日在其网站www.hddm.heagri.gov.cn(大名农业信息网)上转载了原告所有的文章《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至今未付稿酬,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转载作品的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稿酬4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开支2215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交通食宿费200元、诉讼文件打字复印费1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2005)京海民证字第0835号、第0781号公证书及版权转让合同,用于证明廖星成是《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的作者,原告通过版权转让合同取得该文著作权,二被告在其网站上对该文进行了转载。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05)京海民证字第0835号公证书所涉及的中国农村研究网登载的《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的署名作者为“廖星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版权转让合同上的“廖星成”签字系作者廖星成本人所签,该版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的著作权,证据不足,其不是提起本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来益
审判员 韩秋萍
审判员 董文秀

书记员: 贾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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