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董建军
蒋书锋(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漪澜污水处理厂
袁向东(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书锋,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漪澜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兵,该厂代理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向东,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城县漪澜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赤城县漪澜污水处理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城县漪澜污水处理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16元,减半收21508取元,由原告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城县漪澜污水处理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16元,减半收21508取元,由原告河北省冀发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成进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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