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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某某支队昌黎大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某某支队昌黎大队,所在地秦某某市昌黎县小蒲河。下简称交警大队。
代表人张晓冬,交警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0N。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王兵,保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交警大队与被告王荣海、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小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交警大队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荣海的起诉。原告交警大队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19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
经查,2015年3月7日,京G×××××长城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份,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5年7月29日16时45分,驾驶人花金珠驾驶京G×××××长城小轿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公路昌黎东收费站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安检大棚相撞,造成京G×××××号车损坏、安检大棚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秦某某支队昌黎大队勘验认定:花金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秦某某支队昌黎大队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安检大棚进行公估,结论为:财产损失金额合计19900元。原告方支付公估费199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某某支队昌黎大队保险理赔款15000元,原告方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
二、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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