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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宣传教育中心诉张亚龙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体育局宣传教育中心
王红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亚龙

原告河北省体育局宣传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全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红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龙。
原告河北省体育局宣传教育中心诉被告张亚龙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亚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举证欠条和接处警登记表,能够认定被告拖欠原告体育彩票款7826元的事实。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体育彩票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体育彩票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体育局宣传教育中心体育彩票款782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剩余的体育彩票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亚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亚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举证欠条和接处警登记表,能够认定被告拖欠原告体育彩票款7826元的事实。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体育彩票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体育彩票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体育局宣传教育中心体育彩票款782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剩余的体育彩票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亚龙负担。

审判长:杨雷
审判员:李继刚
审判员:牛艳梅

书记员:柳文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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