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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医院诉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医院
李学荣(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运佳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三河市医院,住所地三河市迎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荣,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刘运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之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三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学荣、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运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在为被上诉人李某某医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致被上诉人李某某伤残,原审法院依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并结合被上诉人的伤情认定,上诉人医院按20%的比例赔偿被上诉人李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被上诉人李某某因上诉人医院医疗过错致残,医疗过错鉴定费由上诉人医院负担亦无不妥;原审法院结合案情判令上诉人医院赔偿被上诉人李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李某某在原审提交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证据,并结合其实际伤情支持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亦无不当。故此,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均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由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在为被上诉人李某某医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致被上诉人李某某伤残,原审法院依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并结合被上诉人的伤情认定,上诉人医院按20%的比例赔偿被上诉人李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被上诉人李某某因上诉人医院医疗过错致残,医疗过错鉴定费由上诉人医院负担亦无不妥;原审法院结合案情判令上诉人医院赔偿被上诉人李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李某某在原审提交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证据,并结合其实际伤情支持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亦无不当。故此,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均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由上诉人河北省三河市医院负担。

审判长:宋强
审判员:张良健
审判员:赵洪亮

书记员:倪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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