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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城建开发办公楼。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告杨某某不认可被告所称非法建筑物系其所建,称该建筑物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规划批示和准建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杨某某所建的建筑物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起诉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被告杨某某不认可被告所称非法建筑物系其所建,称该建筑物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规划批示和准建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杨某某所建的建筑物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杨桂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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