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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第三街204号。法定代表人:杨丽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肖官营乡善巨庄村。诉讼代表人:杨伟涛,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高书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宋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赵秀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杜少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张金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原告河北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15日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至2017年3月14日止。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依约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代为清偿借款本息9556835.16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被告追偿,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清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本金及利息9556835.1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2016年6月27日后不再发生利息。原告垫付的2016年6月27日后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账目显示有120万元贷款保证金在原告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平某某、高书荣、宋立军、赵秀荣、杜少利、张金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至2017年3月14日止,由涞源县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涞源县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反担保债权为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6月27日曲阳县白玉灰粉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裁定受理后,依法指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对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清理交接尚未结束,本院尚未裁定宣告债务人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借款到期后,原告代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息9556835.16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企业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客户回单,(2016)冀0684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原告河北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平某某、高书荣、宋立军、赵秀荣、杜少利、张金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秀丽、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某某、高书荣、宋立军、赵秀荣、杜少利、张金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到期后,原告代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9556835.16元。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平某某、高书荣、宋立军、赵秀荣、杜少利、张金凤为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向原告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履行还款责任,被告平某某、高书荣、宋立军、赵秀荣、杜少利、张金凤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张2016年6月27日后不再支付借款利息、返还120万元贷款保证金,属于破产债权认定和破产财产清理解决的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皇昕劝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9556835.16元;二、被告平某某、高书荣、宋立军、赵秀荣、杜少利、张金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田某某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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