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任县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现坤,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锦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
住所地:任县通济路东侧。
负责人:赵正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锦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县朝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夫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锦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邢台锦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增亮
书记员:解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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