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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河北双某毛纺(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谭锋龙
卢定国(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河北双某毛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盛世天骄花苑12号公寓式酒店2单元2201房。
法定代表人董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锋龙,男。
委托代理人卢定国,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某毛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阳县红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水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双某毛纺(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双某毛纺(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4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现金131200元和陈卉所有的冀A777CW东风日产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北双某毛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的存款62421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北双某毛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的存款62421元予以冻结。

审判长:叶金颖

书记员: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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