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畅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南环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俊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松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67号。
负责人:李立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畅某运输有限公司、武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畅某运输有限公司、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河北畅某运输有限公司、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薛 景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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