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田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盛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薛亚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105号12-4A。
法定代表人吴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雅峥、许俊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市办药华居药兴大路康居巷6号。
法定代表人柴路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雅峥、许俊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国市祁州大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雅峥、许俊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海涛。
被告胡红,1974年3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田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国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申海涛、胡红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田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田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田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北田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亮亮 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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